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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笔记

六月 10th, 2009

在卢梭看来,一般意志在国家,团体形成之初,都是自然而然的具备其纯净性与以及其成员的同一认可与维护的。但是,不可避免的,当私利的考虑超过一般意志,当某些小的利益集团 的私利开始搅扰整个国家时,一般意志此时开始被扭曲和蒙蔽了。

但是,鉴于一般意志在任何人心中都不可能泯灭,而往往只是被逃避,所以,作者认为,在行使投票时,更应该强调考察和询问的问题是:这一方案是否对国家有利(而不是仅仅对某些人或集团)。可以推导的是,越是快速,接近无异议通过的提案,越是反映了一般意志,而冗长,争议,骚动和分歧则预示了私利的盛行和国家的衰弱。但是,“无异议表决在公民落入奴役而不再有自由或意志时走向相反的极端”

所以,为什么契约中会存在多数强制少数这种“非自由”的现象出现呢?因为法律,投票所追求,拷问的并不是投票者个人的私利和个人想法——是为了从大众中提取,寻找隐藏在个体之中的一般意志。当我的意志与主流相左,只能说明我观点有误,不能代表一般意志。这表明一般意志依然存在于多数人之中,否则,无论什么决定,都将不再自由。

对于决定投票比率的问题,卢梭认为,议题越重大,要求通过比率应越高;议题越急迫,则可放低,所以,一票之差压倒的这种似乎还是不宜出现在重大问题之上。

关于选举,在作者看来适合真正民主制的方式是抽签而非投票–全体公民平等的承担“作为沉重负担的公仆责任”,但是,“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同时,他也指出,对于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位,当用投票,一般行政职位可用抽签。不妨想象,以万计的大学生挤破头来抽签的情景,可发一笑。

卢梭花了大量的篇幅来阐述罗马的公民等级划分,接着引申到了集会。作为集会的必要条件的最后一样,还真是颇有深意:占卜必须吉利。这条的意义其实远比我们现在通常认为的重要。

而接下来卢梭提到的投票方式的问题,让我也很觉有趣:公开说出(类似举手表决),在诚实主导公民时适用,人们耻于当众支持不公措施或不合格候选人;而当风气败坏,选票可收买时,无记名投票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这种收买。对比现状,好像是,又好像不是。

总算搞清楚了,什么叫做护民官。这种被视为监督者和保卫者的职位,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行政权,但是却具有理论上的强大权力和重要性,他应当担任政府和主权者的中间人和制衡者。对比于三权分立来说,却并非司法监督,“更像是仲裁机构”。可是历史也说明护民官同样也存在和政府类似的问题,或许只有周期性解散才能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变质。如今连业主委员会都可以很轻易的产生腐化变质,更遑论其他了。

而后文的独裁官制则提出如何在国家存亡之际克服由于法律制度缺乏弹性而带来的危险。很容易就联想到一些战时紧急措施,集中政府权力(仅仅只是政府管理方式的改变)或者指定独裁官就是具体手段,有意思的是这么一个说法,如果独裁官没有提前卸任,则多半会谋求延期。这取决于他究竟是视权力为一种责任负担,抑或是个人的福利。只不过前者已经越来越难找了。

接下来的督察官制度,在译注中说实际是一种检查制度,它代表了公民的观念评判,卢梭指出,这种借助道德体系来评判的制度,其力量根源来自有力的法律而导致的道德,所以只能维护道德,而无法恢复道德。另外一句话也让我印象深刻。“区分民族道德和尊敬对象是徒劳的,因为两者源于同一原则不可分割。”信夫。

对于公民宗教的长长议论,不是我感兴趣的话题,但是在卢梭提到“不是人为了神而战,而是神为了人而战。人们向神祈祷胜利,并将新建的圣坛作为报酬。”时,我还是不由自主的想到了“美国众神”,神袛们的力量越来越弱终于沦落如斯。卢梭似乎是不太赞同宗教国家的,这与其理想中的契约社会有相悖之处。他设想中的公民宗教毋宁说是一种公民道德,一种不会和公民责任冲突的道德。不愧是自然神论者的雅克啊。

社会契约论就在这样的讨论中结束了,文末卢梭强调本文只是在奠定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则之后,再将国家置于其上,更为广博的东西,例如外交,谈判都无暇涉及。但是在我看来已经足够,它的价值并不在于滴水不漏的严密,而是那些当时发人所未见的论点。

理想化的痕迹很重,但是却毫不影响读它的意义。一边读、一边想,一边做着笔记,前前后后读了这么久,对我来讲也是第一次。本来不是研究这个的人,纯粹把它当作散文来读了,当作《1984》的姊妹篇来读了。读《社会契约论》,能够知道我们本来希望变成什么样子;读《1984》能够知道,我们却正在变成什么样子。

不管现实如何,希望始终是最为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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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笔记

五月 12th, 2009

近日我最关心的两件事情,莫过于流感疫情和谭卓事件。前者为天灾,后者为人祸。关于谭卓事件的思考,天涯上很多各种角度的文章,基本上也写出了我所想到的东西。

而就在我继续读着《社会契约论》的同时,可以说近乎悲凉的心情也在默默的泛起,或者说,是一种无力感。

但是,还要继续读下去。

也谨向年轻阳光且永远年轻如此刻的校友谭卓致以深深的哀悼。

一旦开始讨论政府这种无趣的话题,书看得就不怎么顺畅了。而且,阅读的结论,也只是让人更加认清现实罢了。

政府和主权,是容易混淆的东西,但是看过前文,自然很容易就能知道,“政府是主权者的代理人”这个道理。

政府理当是位于一般意志和个体大众之间的媒介。对于一般意志来说,政府恰如一个有力的身体之于人的灵魂。

卢梭提到政府作为一个团体,必将拥有自身的意志,但是重点在于如何保证这种意志不超过一般意志的约束,从而最终导致契约的崩坏。

接着有几个有意思的结论。政府的权力即国家的权力,在国家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是恒量;政府的实施力度取决于意志的强度,在绝对权力守恒的前提下,政府的官员人数越少,越有可能实现个体意志和团体意志的统一,则政府越强——所以,一个人的政府,理论上是最强的政府(当然,这种统一,显然会容易导致与一般意志的偏离,直到社会的崩坏,所以度,是个很难把握的事情)。而且,国家越大,越需要有强大的政府,换言之,国家越大,则政府应越小。

所以,民主制适合城邦,贵族制适合中等国家,君主制适合大国,这是一个推理的结论(不过,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任何一种政体,都不应该是专制的,因为,有效的契约必须赋予大众的否决权)。

在后面具体的阐述中,比较实在的话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是不存在的,追求理想化的民主制的弊端被卢梭作了详细的分析。而他对民主,贵族和君主制度的比较结论是,世袭的贵族制度是最坏的制度——而选举的贵族制度,则是真正的’贵族’制度。

接下来的篇幅则是集中在对君主政体的分析之上。他指出了君主制的种种弊端的同时,自然也提到了在君主制度下的一些尽可能的解决方法。有意思的是,我们不难发现统治者在这些措施上的所见略同。例如,“哪怕孩子智障怪物来当政,也不要选择贤王的冲突。”,对继承顺位的严格规定和不可动摇,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被成熟的封建王朝视为至高的定则。

卢梭又用大量的篇幅来说明了,没有一个普适的,完美的政府可以应用在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国度:他更倾向于推导出一个判断何为好政府的标准,然后借此因地制宜的来选择合适的政府形态。
而他的标准被他抽象得似乎有点粗暴了:最好的政府是在其治下不需殖民,归化,人民增长最快最多的政府;最坏的政府则反之。

结合中国的情况,必须说,我有点被雷到,但是,如果考虑的更多的是欧洲,那么这个去繁就简的结论,还是很有说服力的。

卢梭还是满现实的认为,如同特殊意识对抗一般意志一样,政府对主权的违背也是一种天性。所以腐化的自然性就如同人类的老龄和死亡一样不可避免。缺乏相应监督就势必走向腐败:两种方式,收缩或解体。

民主制蜕变为暴民统治,贵族制蜕变为寡头政治,而君主制蜕变为暴政。

如何保有长久的健康?唯有主权者所有的立法权。该权力也是作为主权者的大众所拥有的唯一有效的权力。在讨论主权权力保障问题时,卢梭似乎也遇到了绕不开的难题,他所讨论的一些场景,应该说,有些不太通用:他指出首先多个城市组成国家是不提倡的的,其次,如果实在无法做到,那么首都和国家财产应当各城市轮流……这样的提法显然更主要的是从欧洲的角度考察而言。

再者,大规模的集结(以希腊罗马为蓝本),是作者看来实践主权权威的有效方法,也恰恰是政府出于其天性而畏惧并且会阻止的手段。而通常,这会导致主权权威的最终消失。

让人郁卒的是,卢梭推导的结论有一条就是,以代表或者代理人为基础的所谓中间权力,是一种不那么好的制度,因为,人民是无从代表的,代理人只能是人民的使节而不能作任何的决定,因为一般意识不可能由一小部分人来代表。所以,他说,除了小共和国,我看不出主权者如何行使权力。囧,所以他的观点或者说心目中的理想政体,依然是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古风。这个算是他独特的,执著的慕古之心么?

关于行政权力,卢梭这里的一段话,恰恰很类似于孔子那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有人有权提出大家应该做什么,但是没有权力要求别人去做自己不要作的事情。”而且,他还特地指出,政府的行政权力是主权者给与,所以人民与统治者之间,不可能存在所谓契约的关系。国家中只有一个契约:结成社会的公约。这是完全排他的。

政府的组成,即官员任命等,本身是一次法律的执行过程(由政府),而绝非第二个法律。而对于如果政府本身还未存在,那么岂不成了一个鸡与蛋的问题?卢梭列举了英国的例子指出,主权者在特定情况下是有可能以临时政府的形式来履行权力的。

如何防止政府篡夺公众的主权?考虑到这是政府的天性,卢梭认为,周期性的集会是很好的办法。改变政府是会造成伤害,但是一旦该政府无法再保证大众福祉,这样的改变则是应该的。集会目的在于两个问题的讨论:

1. 主权者是否希望保有目前的政府形式?

2. 是否希望原有官员继续保有行政权力?

这两个问题可以否定现有国家一切法律和约定——甚至包括社会公约。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无法想象社会大众一致通过解除社会契约,然后回复自然的权利及自由,然后奔入丛林作鸟兽散。

何况,如今早已没有那么多的丛林了。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笔记

四月 28th, 2009

第二册开篇讲述的就是主权的问题。

代表整体利益的主权不容放弃;何为放弃?无条件的放权于当权者。卢梭相信,个体意志和利益,不可能一直重合于整体利益,所以对特定个体的无条件服从必然导致主权的崩坏;而倘若此过程中民众保有否决的权力却并未行使,则当作默认认同。此时,统治者的政令,可等同于一般意志。

所以,这点上算是否定了君主专制。

接着,基于对一般意志的描述推导,主权不容分裂——简单的讲,全部或者是零,不存在部分的主权或一般意志。 政客们往往诡辩的把各种所谓的‘权’(知情权、立法权、执行权、等等)时而分割,时而合拢,用来迷惑民众的视线,殊不知,所有的权不过都是一样罢了。

那么,不容侵犯神圣的一般意志会出错么?卢梭给出两个假设:人民知情;以及全体处于足够随机的个人利益冲突中,这样抵消汇聚,才能形成真正代表共同利益的方向。一旦集体内部出现了社团组织,那么利益的取向类型被人为减少,那么最终形成的决定,则会蜕变成为特定人群的特殊诉求(这里,不妨想像我们常说的51%对49%的投票结果)。所以,理想的政治体制就需要制定者坚决的杜绝在体制内部出现任何社团组织——可是,如果一旦出现,并且无法扭转的话,就应当让国家内部出现尽可能多样化的社团组织,以抵消牵制负面的作用。

然后是关于集体的一般意志的作用范围,它到底是不是无孔不入,无处不在的呢?卢梭清晰的表明,所谓一般意志,必须是一种真正代表了全体利益的、公平的、普遍的针对所谓抽象全体的意志。即,一般意志的一切约束和作用,必须是平均的施加于属于国家的每一个个体之上(一旦这个意志出现了针对特定个体的不同的待遇,就意味着这个契约的破灭和一般意志本身蜕变成为了特定的群体的意志),并且根据契约,所有的个体是以牺牲了必要的利益和自由为代价而缔结了契约,所以这样的要求同样是不能无限制的——至于究竟能够到什么程度,这个同样要取决于一般意志。

那么,生与死的权利,这个最容易为人提问的话题就开始被作者详细分析了起来。到底个体应不应该被要求为了他人或者集体利益而牺牲?到底一般意志有没有权利因其犯罪而裁定个体的死亡或者其他惩罚?虽然卢梭说了很多,但是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能不能牺牲别人来保护你的利益,这个取决于是不是你做好了准备为了别人牺牲你自己?即,作为契约的一部分,你以随时可以付出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换取了在这个社会或者国家中能够以他人的生命来捍卫你的安全的权利;同样,赞同对杀人者处以死刑,实际上是以公民都有假如自己杀人,也必须要被处死刑为代价。这个,与前述的,契约的形成和缔结,是个体以原属自身的利益作为代价,换取加入公约社会的权利一脉相承,同时也是为什么卢梭反复强调社会的契约必须是一个平均的、针对所有个体的契约。

延展到了‘法律’。法律在他眼里并不是社会公约的一部分,而是社会公约为了自身的生存和保留所必须的工具,是一切个体应当平等遵守的法则,它的规定同样应当是抽象、平均的,绝对不能针对特定的个体做不同的规定。它本应由共同组成一般意志的所有个体来制定——但是客观原因导致不可行,所以,需要法律的制定人。

对立法者的要求非常非常之高——读过前面的内容,这一点不难理解。他要有这非凡的才华,同时又必须独立于统治者。

因此,在宪法草起人的使命中我们发现两种不相容的东西:超出人的能力的事业,和缺乏付诸实施的权威。

立法与执法不应当落入同一人手中,所以希腊城镇立法时要假手外人,十八世纪的意大利诸共和国也如此等等——还有一个选择,就是假借宗教和神祗的名义立法,当然,这个不是长久之计。但是这也说明在民族形成的初期,宗教往往是政治的工具。

而后面对于法治的对象,‘人民’的思考,恐怕会引起今天的争议。卢梭提出,适合法治的民族,是有着特定要求的,而在不恰当的时期和不恰当的方式去试图改造,都会导致失败。

人民必须有某种共同的种族渊源利益联系和社会约定,但还没有承担过法律的真正约束;人民还没有产生根深蒂固的习俗和迷信;它也没有受到邻国突然侵略颠覆的危险,它要能够独立对付任一邻国或借一国之助反抗另一国,而不介入邻居的争议;它应该是一个人人彼此相识不必对任何人附加过重负荷的人民;它还要是独立自主不依赖其他民族也不被他人依赖而自存的人民。

按照他的逻辑,我沮丧的发现,似乎当前的中国社会的确有些尴尬。更何况,他还特意指出:

一个人民之争取自由,只有在其未开化的时候,而非当文明的精力耗尽了的时候。人民只会在动乱中失落,而不会在革命中恢复自我;当人民身上的锁链一旦打破,它也就解体分化成为个体,而不再是人民了。从此,这些个体的乌合之众需要的是一个主人,而不是解放者。自由的人民,记住这一格言:自由是可以获得的,但绝不能重生。

虽然未必正确,但是看来我们面对的的确是个难题。

卢梭对于法律系统的阐述,却让我意外的直接概括性的将其分为两个要素:自由和平等。

自由,是因为国家的力量为每个个体依赖的源泉;平等,是因为无它自由就不能存在。

我已论述了公民自由。对于平等,这个字不能用来暗示权力和财产对每个人都平均分配,而是权力不应该成为暴力,法律是一切权力行为的准绳。至于财产平等,就是富人没有富到可以收买奴隶,而穷人也不能穷到出卖自由。

作者眼中,法律的作用在于保障平权、并且吻合于和谐的自然规律。

而在开始后面的讨论之前,卢梭将法律分成了四类:

1. 关于统治关系和制度的政治法,又称基本法;

2. 国家民众之间的法律,民法;

3. 个体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法律,刑法;

4. 堪称法的基石的道德、习俗,归根到底,公众舆论。

而作者认为,其中和他的论题有关的只有政治法——这构成了政府的形式。

第二册到此完结,这里讲述的东西已经离真正的社会关系和我们能接触的东西越来越近,也越来越实在了——不敬的想想,很多东西可以直接在诸如天涯论坛之类的辩论回帖里看到了……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笔记

四月 28th, 2009

之所以喜欢看卢梭的文章——特别是居然包括他的一些哲学的东东,多半是因为喜欢他讨论问题时那种动则就从古罗马古希腊社会讨论起的气魄。当然这还不算狠的,不信,想想论人类不平等起源与基础里,那干脆是从类人猿开始讨论的……我很赞同这种刨根问底,追其本源的调调。本来看这种书就图个瞎想,干脆想个通透的好,对错不论,自圆其说就可。

卢梭首先论证,社会制度必然取决于契约,但是任何基于暴力和强权的契约都是既不稳定也不合法,根本不是真正有效的契约。奴隶制度和独裁在这里是主要的批判对象,而作为战争结果的奴役关系,同样如此。而自由人愿意脱离所谓的自然制度进入契约的制度,其前提必然就是制度能够保障以及带来更大的个人利益。

但是,卢梭也指出,为了这样的目的,个人加入群体,并且决定遵守群体制度,就必须抛开个人的自由融入整体,否则最终会导致其契约制度退回到自然制度,所以对一个理想社会而言,契约至关重要。

接下来,卢梭阐述了他心目中的社会主权者(这里的主权者,指的是作为社会意志代表的,由个人集合而成的法人实体。拥有集体的自我和自己的生命和意志,并非指当权者。)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对彼此皆负有责任和义务,但指出对于作为整体代表,并且借助社会契约而形成的主权者,其之上不再应有任何约束(既然此时该整体被视作一个独立的自由个体,并且任何有悖契约和群体利益的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契约实质上的不复存在)。而对于个体来说,鉴于享受权利却逃避义务是人的天性,所以势必需要制定合理的契约来保障。而一条重要的默契就是:不遵从一般意志的个体必须被强制服从全体利益,这是政治机器得以运行的基本条件。

接下来,卢梭精彩的阐述了,自由人国度到契约社会,个体人类的自由权利的变化:从发自本能直觉的予取予夺的,受限于个人体力的自由,发展成为理性的,受限于一般意识,并且受法律保护的自由。通过这种交换,个体损失了无限制的自由,但是收获的却是更大的个人利益。同时也由本能向道德进化,由对财产的‘占有’向‘所有权’变化了。

在第一册的最后,作者终于推演到了财产所有的话题(清晰的思路,雄辩的文笔,赞)。个人加入社会,前提就是要奉献所有的私人财产,再由主权者(国家)予以合法的分派,这是一个基础。这一段有很多言简意赅,但是却醍醐灌顶的句子。契约社会在财产所有上,重点就是应当将自由国度中通过强权占有或者先占所有而拥有的财产转变成为经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个体损失了予取予夺的权力和脆弱的先占权,获得的是受保护的财产,作为交换,也不得侵占他人的财产。“对私人财产的尊重,与其说是对他人财产的尊重,不如说是对不属于你的财产的尊重。”

而卢梭也专门就土地所有权作了展开;他认为对土地的实质性开垦才是有效的先占,这种至关重要的资源,无理的圈占和仪式化占有都是非正义的;但是同时别忘了,他也指出国家之间依然属于独立的非契约个体——我不由的联想,这也意味着,先占权甚至强权占有的可能,不幸的是,事实的确如此,除非有朝一日,人类社会能在更高层面上缔结真正的社会公约。

第一册结语总结说:社会制度的基础就在于,社会公约不会破坏自然的平等,而是将人类天生的体力上的不平等,转化成为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从而使原本在智力体力上不平等的个人,能够在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上享受到平等的待遇。

美好的蓝图,缺憾的现实。但是,使我相信,社会终究是进步的。同时也确实可以想见那个启蒙时代乐观和理想主义的光芒。